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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9/3/25 10:30:01
撰稿人:陳潔
訴爭商標:
當事人:蘇州宇順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人:夏月蓮
裁判文書摘要:
涉案商標
案情介紹
當事人蘇州宇順物流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11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家之紅”商標,該商標的使用商品項目是“米酒,白酒,烈酒(飲料),威士忌,清酒,汽酒,青稞酒,黃酒,果酒(含酒精),燒酒”,但該商標在商標初審階段就因為與“紅家”商標近似度較高而被駁回,我所在繼續(xù)為當事人針對“家之紅”商標進行駁回復審程序的同時,了解到“紅家”商標的權利人雙輪公司在近三年并未在該商標指定的商品類別上對其有任何實際使用,因此我所夏月蓮女士受蘇州宇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以其名義于2016年6月27日對“紅家”商標提起了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通過撤銷訴爭商標,排除當事人商標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
夏月蓮女士提出撤三申請后,雙輪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jù),商標局審查后于2017年3月27日做出決定,認為雙輪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jù)有效,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由于我所通過實地考察和網絡搜索并未發(fā)現(xiàn)任何訴爭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jù),且在商標局撤銷階段并沒有對雙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因此我所對雙輪公司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予認可,在征求當事人同意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復審。
在撤銷復審階段,雙輪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其在指定期間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jù),主要包括與安徽高爐酒類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2張銷售發(fā)票、銷售網站上的商品截圖以及一些其他主體資質文件等。商評委通過審查后認為上述證據(jù)能夠證明雙輪公司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合法的使用,因此于2018年2月28日做出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若不進一步推進撤銷程序,訴爭商標就不會被撤銷,將大幅降低當事人“家之紅”商標成功注冊的成功率,加之我所認為商評委對證據(jù)的審查存在一定錯誤,因此當事人在我所的建議下,繼續(xù)針對訴爭商標委托我所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程序。
訴爭商標詳情:
關聯(lián)商標詳情:
本案焦點問題
1、 訴爭商標“紅家”是否在2013.06.27至2016.06.26期間被使用于指定商品類別上?
2、 如何針對對方提供的證據(jù)進行有效質證?
我所訴訟策略
1、調查安徽雙輪酒業(yè)公司的酒瓶外觀專利的申請情況,從側面確認其是否有“紅家”商標品牌。
2、通過互聯(lián)網途徑搜索安徽雙輪酒業(yè)公司的各種品牌的酒的商標品牌,確認“紅家”品牌產品是否有過真實銷售行為。
訴訟過程
1、比對銷售代理合同和“紅家”商標的過戶轉讓時間(“紅家”商標是安徽雙輪酒業(yè)公司從其他公司過戶受讓過來的商標),論證安徽雙輪酒業(yè)公司在獲得“紅家”商標所有權之前就進行的“紅家”品牌銷售授權與日常商業(yè)邏輯不符,該銷售代理合同存在重大偽造嫌疑!
2、向法院提出安徽雙輪酒業(yè)公司名下無任何“紅家”商標標識的使用證據(jù)存在,已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紅家”商標的實際使用,僅僅能證明“高爐家”商標品牌的實際使用。
3、向法院說明安徽雙輪酒業(yè)公司無“紅家”品牌外包裝的酒瓶外觀專利存在。
4、提供發(fā)票數(shù)量不足,不能證明“紅家”品牌連續(xù)3年的持續(xù)使用。
法院認為
1、 《銷售代理合同》僅是授權代理銷售的意思表示,在無銷售合同、發(fā)票等其他證據(jù)佐證時,不能單獨證明使用了訴爭商標的商品進入了商業(yè)流通領域。
2、 2張發(fā)票同日開具且金額不高,這與酒類商品銷售規(guī)模通常較大的商業(yè)慣例不符,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出于真實商業(yè)目的被進行了持續(xù)使用。
3、 “紅家酒”、“(紅家)”等標識僅是對商品的描述,未與特定商品建立對應關系,且相關截圖、照片未注明拍攝日期,其形成時間不可確定。
判決結果
2019年2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18]第34396號關于第4402317號“紅家”商標撤銷復審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夏月蓮針對第4402317號“紅家”商標提出的撤銷復審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編者按
在市場經濟高速的今天,商標與市場經營活動聯(lián)系日益緊密,因此通過商標注冊獲得商標專有使用權已經成為企業(yè)共識。但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仍然有許多公司未及時對實際使用商標進行注冊,在使用過程中商標很容易被別人搶注,或者與別人在先權利商標沖突,如果沒有及時解決,很可能將直接導致企業(yè)的前期投入都付諸東流。
本案中,當事人委托夏月蓮女士對“紅家”商標提起了多次程序,歷經撤三、撤銷復審、行政訴訟程序,但當事人一直沒有放棄撤銷該商標,而是與我方積極商討應對方案,這不僅是因為訴爭商標對當事人關聯(lián)商標的申請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因為我所對對方提供的證據(jù)進行了全面的剖析并找到了可以立足的論點。通過我所與當事人的共同努力,最終還是取得了良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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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8)京73行初4397號行政訴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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